:..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阳江市国土资源局翻印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责任,促使各级行政工作人员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问责制,是对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赋予行政职能的单位以及各县(市、区)政府的行政相关责任人,包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等,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导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进行行政监察和责任追究的制度。第三条行政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一、不认真执行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的有关文件规定、决策和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决定的事项,影响政令畅通,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的。二、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权限、程序、时间和工作要求进行决策或审批、办理有关工作事项,造成工作失误、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态度蛮横、推诿扯皮和“吃拿卡要”或乱收费、乱罚款等,影响部门和政府整体形象和全局发展的。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或娱乐活动等行为的。五、不采纳正确意见,不按照上级决定办事,干预他人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的。六、虚报、瞒报、迟报、漏报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七、政令不通,治政不严,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或者指使、暗示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八、对市领导交办事项能办而不办,能提前办而借故拖延的。九、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置重、特大事故以及在防治重大疫情中未按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有效处理,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十、其他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检举、控告、投诉,或经新闻媒体曝光、工作考核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应进行行政问责行为,由市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并对行政问责对象进行责任追究。如国家和省、市对行政问责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对检举揭发行政过错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五条在追究问责对象行政责任时,应根据行政过错事实和职责情况,准确界定相关人员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依法对直接责任人、直接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处理。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诫勉谈话、提醒注意、书面告诫、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责令辞去领导职务、调整工作岗位、免职、辞退、纪律处分等。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第六条在进行责任追究时,应当区别初犯、重犯、屡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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