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食品安全法》征求稿“五新四没有”近年来,随着我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1995年正式出台的《食品卫生法》应是我国现阶段最全面地对食品卫生、安全作出规定的法律。我国的《食品卫生法》从试行到正式颁布已有10多年,有必要根据新出现的问题加以完善和强化,以有效制止和打击食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有损食品安全的行为,保障人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 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对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原则,进一步理顺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强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 2005年9月8日,国家发改委宣布,国务院法制办已拟订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稿。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做进一步的研究和修改,经过各方努力和规定程序,《食品安全法》将有望在2006年出台实施。综观《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和《食品卫生法》相比,在以下方面有了明显的进步。一、明确规定政府职能,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主体《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并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对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食品检验检测、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食品安全的具体监管工作都有了具体责任归属。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二、扩大政府职能部门违法法律责任《食品卫生法》只对违法发放卫生许可证、收受贿赂、造成重大事故等情形的政府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食品安全法》则对不履行职责、不采取措施、越权、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各种渎职、失职行为都进行了规定。三、正式确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该不安全食品,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记录召回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将召回的不安全食品处理情况向原食品生产经营审批部门报告。”这是中国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虽然食品召回制度还需要完善,但毕竟走出了第一步。四、明确并加大处罚力度,增加企业违法成本对违法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食品卫生法》的处罚一般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食品安全法》规定:除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和违法所得外,“处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于违法所得一般都难以准确认定,所以在以往的处理中,只能简单罚款了事。区区5万罚款与制售者成年累月的巨额利润相比可谓九牛一毛。对违法企业真是无关痛痒。相比之下,《食品安全法》的处罚方式更为科学,也更有震慑力。此外,第104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10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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