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及研讨,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制订的《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已初步完善,并于 6 月 6 日
正式印发,要求各有关单位严格按本办法执行。现将《管理办法》全文刊登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工业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关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区域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805
号)要求,根据《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
增程式)及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要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汽车生产企业可获得财政补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群是由南昌市、宜春市、上饶市、抚州市、九江市、赣州市、萍乡市等七城市组成。
第二章实施组织机构
第五条根据《关于成立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赣科发高字(2014)25 号),工作协调组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
信委、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电力公司,及南昌、宜春、上饶、抚州、九江、赣州、萍乡等十六个成员单位构
成。
第六条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省发改委职责:协调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制定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支持充、换电站运行享受电价优惠政策,负责
指导各城市建立电力基础服务网络。
省工信委职责:提出全省汽车产业发展的对策、措施,促进我省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协助我省汽车企业申报国家新能源汽车公告及推
荐目录;协助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全省推广新能源汽车相关车型的技术标准、产品方案及咨询等。
省财政厅职责:协助编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落实新能源汽车相关补贴及平台建设资金。
省科技厅职责:统筹协调全省推广应用工作,推进我省新能源汽车整车和关键部件的自主研发,负责新能源汽车质量评价、安全管理;向国家相
关部委报送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情况。
省公安厅职责:大力支持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制定新能源汽车通行时间、范围和登记上牌的便利措施。
省国土资源厅职责:执行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政策,优先安排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
省住建厅职责:指导各城市将新能源汽车相关设施纳入城市规划,按规划用途给予用地保障。督导各城市环卫、园林等部门完成采购新能源汽车
任务。
省交通厅职责:督促各城市完成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采购任务;制定运营单位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优惠政策。提出新能源汽车路桥通行费用减免
的方案。
省电力公司职责:积极参与充(换)电站、充电桩等相关设施配套建设及运营管理。
七城市职责:各城市须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根据《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生产企业及新能源汽车条件
第七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具备新能源汽车底盘、整车的生产资质;
(二) 具备相应的产品研发、试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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