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医院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试行)为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减少医疗纠纷,便于有关责任人员及科室吸取教训,特制定本制度。医疗纠纷责任的认定医院每一季度的首月召开一次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并认定上一季度各案医疗纠纷的性质与程度,最后认定其性质与程度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成员票决(责任人及责任科室成员应回避),以简单多数票为准,相同票数按轻处罚(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有认定的性质、程度案件不参加投票,以该认定为准)。医疗纠纷性质的认定医疗纠纷性质认定按情节及后果分为可以避免、存在缺陷和不可避免三类。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⑴医学会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属于有过错且医院承担责任的)。⑵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认定医护人员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及医院的规章制度等。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⑴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⑵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在分析意见中有提出医方存在不足或缺陷。⑶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符合下列条件,应认定为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六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三种免责情形,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发生无法预测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侵权责任法》;?;?。⑵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因难以预见或虽在预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而导致的医疗意外。医疗纠纷责任人、,负主要责任;但若为执行上级医师(护师)医嘱、指示的,视情节承担责任;过错行为中,岗位职务(或职称)最高者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事发时所在的科室为次要责任科室。、护士长对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区分医疗过错与护理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三):科室质控小组、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县医疗纠纷调委会、医学会、医疗司法鉴定、法院判决。,根据该鉴定机构意见确定责任程度。,由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来判定医疗纠纷的责任程度。责任程度分为:⑴完全责任(100%):指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⑵主要责任(75%):指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⑶对等责任(50%):指医疗过失行为与其他因素造成损害后果的作用大致对等。⑷次要责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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