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审计厅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厅机关及直属各单位车辆使用及管理,降低费用支出,确保厅机关及直属单位日常办公用车,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管理部门及职责
(一)管理部门
厅机关及直属单位车辆管理,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负责。
(二)管理职责
1、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厅机关及直属单位车辆管理档案,明确记载车辆技术情况、行驶里程、油耗、保养、维修、安全等情况;负责统一办理厅机关及直属单位车辆保险、养路费等手续;负责厅机关综合部门公务用车的调度、燃油、保养、维修、安全等工作;负责确定厅机关及直属单位车辆固定修理厂和加油站;负责厅机关业务部门及直属单位车辆费用核定工作。
2、厅机关业务部门及直属单位车辆使用管理实行厅分管领导负责制,车辆的年检、燃油、保养、维修、安全等工作由使用部门(单位)负责。
二、车辆使用管理
(一)厅机关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
1、保证副厅级以上领导公务用车。接班司机必须按时接送领导。接送班后的其它时间,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分配任务。
2、综合处(室)在市内执行公务,需要用车的,由部门负责人与机关服务中心联系,视当时车辆使用情况,酌情安排,并由车辆管理人员填写用车记录。
3、综合处(室)召开的各种会议、培训和承办的接待任务需要用车,应事先根据厅领导审批的《会议通知单》、《接待通知单》向机关服务中心提出用车计划,由机关服务中心按计划派车。
4、驾驶员完成出车任务后(不包括接送班)须及时向车辆管理人员报告,并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置,否则出现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
5、严禁公车私用,不允许将公车外借和转交他人驾驶。
6、节假日、双休日以及厅领导到外地出差时,车辆由厅机关服务中心统一封存,车钥匙交车辆管理员集中管理。
因工作或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车辆,需报厅领导审批。
7、越野车辆一律封存管理,禁止在市内作为日常用车通行。
8、车辆不能按规定及时停放在厅机关指定位置的,需向机关服务中心车辆管理员说明情况,否则视为公车私用。
(二)业务部门及直属单位车辆的使用管理
1、厅机关业务部门及直属单位车辆,原则上不允许离开长春市区。因特殊情况需离开长春市区,须经分管厅领导同意。
2、业务部门及直属单位执行审计任务及召开的各种会议、培训和承办的接待任务需要用车,在长春市内的,请示分管厅领导,由分
管厅领导调配业务用车,不在长春市内的,由业务部门及各单位自行解决。
3、厅机关业务部门及直属单位车辆,在非工作时间内,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否则出现一切后果由使用部门(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
4、严禁公车私用,不允许用公车接、送班,不允许将公车外借和转交他人驾驶。
5、节假日、双休日,车辆由厅机关服务中心统一封存,车钥匙交车辆管理员集中管理。
因工作或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车辆,需报厅领导审批。
6、车辆不能按规定及时停放在厅机关指定位置的,需向机关服务中心车辆管理员说明情况,否则视为公车私用。
三、车辆燃修费用管理
(一) 厅机关公务车辆维修管理
1、厅机关公务车辆原则上要到指定的修理厂进行维护、修理。
2、车辆维修须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作为财务结算和登记车辆档案的依据。《车辆维修审批单》要注明维修项目和预算,经车辆管理人员审核鉴定,由服务中心主任根据财务审批权限审批。司机需在《车辆维修审批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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