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来源:时间:2010-9-309:51:3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件津国土房保〔2010〕365号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管好用好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维护售房单位和业主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能,本着“明确政策,统一归集、规范管理,方便使用,规模增值”原则,就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整合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实行基金制(一)整合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售前售后主体结构维修基金、单位和个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及高层住宅电梯、水泵更新改造资金整合后统称为公房售后维修基金,由市统一在承办银行开立“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专户,下设“维修资金”和“更新改造资金”明细帐。“维修资金”由原1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转换,由开户银行和售房单位分别按户建立明细台账,主要用于公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资金”由原售前和售后主体结构维修基金(%)和高层住宅电梯、水泵更新改造资金转换,由售房单位按幢建立明细台账,主要用于公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二)建立住房基金。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以外其余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整合为住房基金。由市统一在承办银行开立“住房基金”专户,直管公产住房基金按资金用途下设“房管事业发展”、“转换经营机制”、“收购旧房”、“危房改造”、“区属机关、团体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售房经费”明细帐;单位自管产住房基金按资金用途下设“住房货币分配”、“售房经费”明细帐。(三)调整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账户设置。全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整合为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和住房基金,由市房委办代表住房业主和售房单位在承办银行开立“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和“住房基金”两个专户,实行统一归集,集中存款,分账核算。二、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方便售房单位使用(一)统一归集。对本意见下发之后归集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提取的公房售后维修基金直接存入“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专户,分别计入“维修资金”和“更新改造资金”明细帐。%提取的住房基金直接存入“住房基金”专户,由售房单位分别计入相应明细账;对本意见下发之前归集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由售房单位对售房款账务清理后,将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余额分别划入两个专户,计入相应明细账户。(二)规范使用。公房售后维修基金用于售后公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其中:“维修资金”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使用“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提出修缮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并征得受益业主同意,对未形成一致意见的,售房单位至少应征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并将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告之相关业主。使用“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市内六区直管产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区县直管产报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单位产报区县房委办批准后,承办银行划款。发生金额按受益业主住房建筑面积所占份额在业主明细账中列支;“更新改造资金”用于公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电梯、水泵等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使用“更新改造资金”由售房单位提出修缮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市内六区直管产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区县直管产报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单位产报区县房委办批准后,承办银行划款。售房单位应将“更新改造资金”使用情况告之管房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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