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贿赂犯罪若干问题研究-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docx


文档分类:论文 | 页数:约4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40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40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予取消。第四部分探讨行贿罪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在我国刑法中,对行贿罪的打击历来轻于受贿罪,这有违受贿罪和行贿罪对舍l生理论,也不能起到法律的教育和指引功效。行贿罪必须满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该规定使得某些本应该受到刑法打击的行贿行为被排除在打击范围之外,从而在司法实践中为司法人员惩治这些贿赂行为增添了障碍。首先就得判断这种利益是否不正当。行贿入谋取的利益正当与否,只是反映行贿人的主观恶性的大小和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不同,并不影响行贿罪的本质。其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还给人以这样的误解:行贿并不完全就是错误的。其实,无论是受贿行为还是行贿行为,其都是一种权钱交换,一旦实施,应该保持《奎平、公正的权力就受到了侵害,也就成为我国刑法所打击的对象。第五部分是对介绍贿赂罪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存在的探讨。介绍贿赂罪在我国刑法中的单独规定,说明了在行贿、受贿中,介绍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但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已经能够解决这一行为的定罪量刑,单独规定介绍贿赂罪反而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惑。从立场的角度看,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存在完全中立的居于第三者地位的介绍贿赂人。从利益的获得上看,也不可能存在着从行贿、受贿双方拿“中介费”的情况。而且,介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起其它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性有过之而不及。刑法单列出介绍贿赂罪却处罚较之轻,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介绍贿赂行为是一种行贿、受贿的帮助行为,从而构成行贿罪或者受贿罪的共犯。如果介绍贿赂行为同时对行贿、受贿起到帮助作用,则应按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从一重处罚。因此,介绍贿赂罪根本就没有单独存在的必要。我国根据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全票通过决定批准加入了佣恰国反腐败公约》。作为《公约》加入国,我国应该遵循((公约》的要求。在《公约》的有关贿赂犯罪的规定中,国际公约对贿赂犯罪范围采取较为宽泛的态度,认为无论是否有物质利益,无论提供物质性的贿赂价值的高低、后果如何、当地风俗>--j惯如何看待这种行为、当地政府机关如何容忍这种行为或者诡称为了获得或保有业务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提供贿赂多么有必要,都必须认定为犯罪加以惩罚。而且对于受贿罪和行贿罪的规定,《公约》也没有我国刑法规定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在贿赂犯罪中,是否谋取利益或者这种利益正当与否,都不能改变其受贿或行贿的事实。结合《公约》的规定,统一我国对于贿赂犯罪的理论认识,完善我国贿赂犯罪的立法。把贿赂由财物扩大到—切“不正当好处”,对于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和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应该降低其认证条件,乃至在时机成熟时完全取消。面对于介绍贿赂的行为,应该根据其在贿赂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含盖入受贿罪和行贿罪中,做到对这种犯罪行为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处罚。关键词:贿赂犯罪客体贿赂范围客观要件蚣约》介绍贿赂罪Atplesent,,bffoecrimesalemultiplecrimes,includingbn'bery,institutionalbn'beiy,bribinga缸l髑,bn“oingil'lSli蛳onaime’introduciIlgbribecrime,institutionalbrl'o吨crimes,’divergence,lhattheobjeaofbribeafil:Ilesisnationalofficials’’,bribeisiustsubstantialinterests,,theprincipleofalegallyprescribedptmishmentforaspecifiedcrimeisthebasiconeincriminallaw,,thebribeisonlymoneyOrpropelS,andhoweverextensivelyWeinterpret,othe

贿赂犯罪若干问题研究-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40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wz_198613
  • 文件大小3.02 MB
  • 时间2019-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