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学院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发布时间:2011-12-17浏览次数:总则第一条为帮助我院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解决部分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以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和山东省加强高校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助学贷款)系指以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为放款对象,以支付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国家财政给予贴息的助学贷款。第三条我院学生助学贷款按生源地不同分为两种形式:家庭所在地属山东省以外的实行山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高校助学贷款);家庭所在地属山东省的实行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第四条我院高校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为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为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下属的各地市、县、乡农村信用合作社,经办银行负责制订助学贷款的具体操作条例,实施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等工作。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院成立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团委)、财务处、保卫部、教务处、各系(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我院助学贷款工作,制订全院年度贷款计划,审批学院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助学贷款协议,监督审查助学贷款的使用情况。第六条领导小组设立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管理办公室协助经办银行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建立管理贷款学生信息库等工作。第七条各系(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本部门助学贷款的组织管理工作,安排一名专职辅导员办理接收贷款申请、审查贷款资格、回收催办贷款与登记等方面的具体事宜。第八条管理办公室地点设在学生工作处(团委),同助学服务中心合署办公。第三章贷款条件第九条贷款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二)、学院开具的同意办理助学贷款的证明;(三)、学生品德优良,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四)、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五)、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必须由学生家长、近亲属或其他具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不少于两人;申请高校助学贷款必须有学生家长出具的同意担保的证明;(六)、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七)、接受过学院组织的贷款政策、诚信教育培训;(八)、符合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章贷款定额、期限和利率第十条申请贷款人数不超过在校生总数的20%,每生每学年最高申请贷款额不超过6000元。第十一条助学贷款的期限由业务经办信用合作社与贷款人协商确定,但最长期限不超贷款人大学毕业后六年。贷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若贷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要及时向业务经办信用合作社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国家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第十二条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第十三条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市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贷款学生负担。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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