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2009-08-2414:40:11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指出,要全面准确地理解《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的基本内容。《规范》的基本内容继承了我国的优秀师德传统,并充分反映了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对中小学教师应有的道德品质和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规范》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起指导作用,是调节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学校、教师与国家、教师与社会相互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规范》不是对教师的全部道德行为和教育教学工作的要求,不能取代学校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的许多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相关条文的具体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学习贯彻时应注意和教育法规的学习结合进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解读教师职业道德是教师职业范围内具有教师职业特点的行为规范和职业要求。教师道德主要是以行为原则和规范的形成表现出来的。由于教师长期从事教学活动,有着共同的劳动方式,经受着共同职业训练,因而有着共同的职业习惯和传统的职业心理。教师既要传授知识,又要为人师表,从而产生了特定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要求。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⑴献身教育,甘为人梯献身教育,甘为人梯,是人民教师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的高尚道德境界的具体的表现。它是履行师德要求的思想基础和前提条件。这是说,只有首先具备这一道德感情的信念,才能做到自觉履行其他师德规范,为人民教育事业尽责尽力。教师的工作是十分辛苦的。大多数教师在工作上不计地位,不计名誉,不计报酬,不计时间,一心扑在教育事业上,长年累月默默辛勤耕耘,为培养下一代倾注了自己全部的心血,真是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正因为如此,人民教师受到社会普遍尊敬和赞扬。人们把教师比喻为用知识雨露浇灌幼苗并使之茁壮成长的“园丁”;比做吐尽最后一口洁白明净的纤丝,一心一意为人类谋幸福的“春蚕”;还比做将全部心血化为火焰,照亮了青少年心灵的“红烛”。如果说科学、技术事业及其他事业需要有人梯,那么教师尤其是中小学教师就是这部人梯的最初几级;人们常常赞美大厦的高大、壮观、但却忽略了根基,没有大厦的根基,大厦就会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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