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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是否适用《劳动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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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是否适用《劳动法》〔案情介绍〕马某是XX年从安徽来京打工的农民,被个体餐馆招为厨房勤杂工,双方口头约定马某每月的工资为620元,餐馆每天免费提供三顿饭,其余费用餐馆概不负责。XX年1月,由于连日加班,马某在切肉时不小心把左手手指切断,为接指花去医药费6000元。马某找到餐馆老板,要求支付医药费,遭到拒绝。餐馆老板对马某说,你是个农民,根本不能适用劳动法,况且我们之间又没有签订书面协议,这种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而且我们当初就说好了其余费用餐馆概不负责,你无权要求我赔偿,告到哪里我都不怕。法律分析: 1、农民工能不能适用《劳动法》,哪些人不适用《劳动法》? 根据《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条第三款规定:“本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关于农民劳动关系是否由《劳动法》调整,争议很大。现行立法的态度是:农村劳动者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合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农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即不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因此,农业劳动者一般不是《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但是,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项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也就是说,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与相应的企业、雇主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仍应是《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可见,本案中的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其合法权益受《劳动法》保护。 2、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是否受《劳动法》保护,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分为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口头形式灵活、简便。书面形式严肃、明确,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因为口说无凭而难以处理,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也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应当”的含义明确了该条款为法律的强制性条款,它意味着我国现行《劳动法》只承认书面劳动合同而排除口头劳动合同。但现实生活中却存在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以及因此引发的劳动纠纷,需要法律的规范和调整,因此,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本案中农民马某与餐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其合法权益受《劳动法》保护。 3、“概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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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wu1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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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