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市律协(2011)第2号关于转发《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部)、县市区联络组:《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经2011年1月17日省律协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律师事务所(部)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细则执行。湘潭市律师协会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附:《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1月17日七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保障实习活动的秩序和质量,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到湖南省境内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第四条市(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由市(州)律师协会负责,省律师协会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省直会员所)实习人员的管理由省律师协会业务培训部负责。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省律师协会负责全省申请律师执业实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七)无其他职业,能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六条实习人员拟在我省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在我省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市(州)律师协会申请实,省直会员所的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证书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证书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人事托管合同以及托管费用发票。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应当托管至湖南省内的省、市或者县级人才交流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应届毕业生人事档案可托管在教育主管部门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因企业改制、机构改革成为自由职业者或灵活就业人员的,可由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档案存放证明。人事档案存放证明须为档案托管或存放单位的函头纸打印,证明中应当写明存档号;(八)申请实习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国有企业工作的,应提交有人事权的机构批准其辞职的批文原件;申请实习人员原为非国有性质企业的,应提交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原件;申请实习人员无业的,应提交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申请实习人员为离退休(离岗退养)人员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离岗退养)的批准文件原件;申请实习人员为下岗人员的,应提供下岗证件;(九)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十)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拟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在办理申请实时,应提交除第(七)项、第(八)项以外的其他材料,还应提交本人教师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第九条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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