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等为依据所确立的国家豁免已成为国际公认的法则。国家豁免的原则也经历了从绝对主义的权威到限制主义的盛行。但对于国家豁免的范围的确定还存在一定争议。本文从限制主义国家豁免主义的角度试对国家豁免的范围做一粗浅的总结,希望可以理顺等;绝对豁免主义;限制豁免主义;商业行为一、国家豁免原则国家豁免全称是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它源于国家主权原则,又称主权豁免。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之一。一国的国家财产在任何别的国家,都受特殊保护,未经财产所有国的同意,不能对外国国家财产行使司法管辖权,不能对这种财产实行没收、扣押及采取其他强制手段。国家豁免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家豁免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司法管辖豁免,即对任何国家财产除非外国明示自愿接受其司法管辖,不得强制别国受其法院管辖;(二)诉讼保全豁免,即在国家作原告或被告的场合,除非它明示同意,法院地国家不得以参加诉讼国在其境内的财产作诉讼担保为由查封、扣押外国国家财产;(三)强制执行豁免,即一国在外国法院参加民事诉讼,无论是当原告或自愿作被告,外国法院的判决都不能对其强制执行。狭义的国家豁免权仅指国家的司法管辖豁免,本文所使用的国家豁免仅是狭义上的国家豁免。对于国家豁免的原则,各国的学说和实践都存在很大争议,但总体上而言可以分为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绝对豁免论主张,凡是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论其性质如何,除非该国自愿放弃豁免权,一律应当豁免外国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的管辖。国家及其财产的绝对豁免是基于主权等和尊严。国家及其财产的受益者包括国家元首、国家本身、中央政府及各部、其他国家机构和国有企业及其财产。限制豁免理论主张把国家的行为分为公法行为或主权行为和私法行为或非主权行为,对于外国国家公法上的行为给予豁免,而对其私法上的行为则不给予豁免。限制豁免论仍然承认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般原则,国家不享有豁免的情况是例外,只不过是把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的范围限于所谓主权行为以及与这种行为有关的国家财产。限制豁免论的理论根据是国家行为具有双重性和商业活动属民事活动。一般说来,社会主义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坚持绝对豁免论,西方发达国家主张限制豁免理论。从19世纪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家豁免经历了从绝对主义的权威到限制主义的盛行,时至今日,奉行限制豁免主义已成定局。但是不可否认在推行限制豁免原则时,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面临更多的困难,存在更大的受诉风险。因为,首先,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虽然几乎同为市场经济,但在经济结构上存在差异,发展中国家经济较为落后,为了提高本国经济的效率,更多地直接参与本国经济和对外贸易,更多地注重利用国家本身的力量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在国家豁免案件中,发展中国家作为被告国出现的机率,也势必高于发达国家。其次,在法律文化和观念上,发达国家更加侧重于保护私人的利益和权利,使他们免受国家强势力量的压制。而发展中国家则更注重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发展权和效率被置于优先考虑的地位,同时,发展中国家还要防止发达国家的私人和法院利用限制豁免论,对其进行滥诉和干预自己的经济主权。以上利益和观念的差异,深刻指明了为什么发达国家竭力主张利用性质标准缩小国家豁免的范围,而发展中国家却竭力主张兼用目的标准来扩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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