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完《社会契约论》的小结带着对这句“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之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的惊叹,我坚定地拿起了这封面简单、薄薄的小册子,怀着它是如何影响激励这后来的仁人志士的好奇心,历经半个月的“艰苦奋战”,我的回答是,不枉不枉。“每个思想家都有其自己的理想国,那里面寄托着他本人对政治社会的向往,然而理想与现实,理论和实践之间永远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卢梭是法代言人”想必这些是每位读者的感想。下面,我主要想谈谈,我所汲取的精华观点,以及我对有些地方的略加思考“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然而这些这项权利决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这里我不禁重新定位了下,、法律、秩序和效率之间的一些关系,在某种意义上讲,法律是一种秩序,带来的秩序价值进而能转化为实用的效率。就拿每天发生在校园内的,摆放自行车,这一小事来说,从整齐有序的按规操作中,我们可以“窥视”其规则潜在下的秩序价值——我们不必为一小小地盘而发生口角、也当然不会发生因蜂拥而之事我们处于“撞人撞车”的尴尬境地。作为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卢梭在文中对奴隶制渐进的,富有逻辑的批判让我影响甚是深刻,他从奴隶的起源——战争,的非法性和不合理性开始批判:他认为,战争不是人与儿之间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之间的一种关系,因此,在战争中在战争中人与人绝不是以人的资格,甚至不是以公民的资格,而只是以士兵的资格,才偶然的成为仇敌,如果一旦他们放下武器投降,不再是敌人或者是敌人的工具时,他们就成单纯的个人,而别人就不再有生杀之权了。被俘虏之后,用自己的自由换取别人对你本应不享有的生命,这是及其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同时,这些也应是为后世的尊重俘虏的生命及其其他权利提供了原始的理论基础,不然,现世我们“英勇的”弑杀作为战俘的卡扎菲这一士兵,怎能又“冤枉地”,最重要的概念的“公意“。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认为,社会契约士基于公意而产生的,在谈论的社会公约的第六章中,他认为只有毫无保留的转让,才能做到所有的人条件等同,只有毫无保留的转让才能使联合体完美,同时人们可以从社会中获取同等的权利,在此中,社会里力量会得以增强,从有利于保护和实现自己的权利和利益。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公意论“还是存在许多不足和其历史局限性的。这里,他把人权放置在一种近乎消极的境地,过分强调了公共利益了,同时也有其充分显示了其理想主义的色彩,当然这也是自然法学派本身所固有的理论缺陷。在论财产的章节中,我们可以看到,卢梭是积极肯定“先占”这一财产取得的方式并对其概念加以明析。他主张,在自然状态中最初占有者的权利虽使脆弱,但确却是倍受尊重的。就“占有”,这一概念,他定义为,比按需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不曾有人想享有;第二,只能维持自己生存需要的数量;第三,占有,不能只是个空洞的仪式,而是要凭自己的劳动和耕耘的。这些才是,缺乏法理时,所有权能受到尊重的唯一标志。看到这里,我自由地反面联想到,这段话,令是给之后的殖民者、拓荒者带来的多大的鼓舞了。“公意是否可能错误”这一章节,在未仔细阅读之前,我也有些思考。庆幸,是与笔者大致相同的。是的,公意虽是永远以公共利益未归依但,并不能由此推论,人民的考虑,也有着同样的正确性。卢梭在此,却极端的臆断,只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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