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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唯一的房产.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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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唯一的房产
【案情】
申请执行人深圳某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黄某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实业公司偿还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已下落不明,且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黄某名下有一套自住的房产,黄某以无履行能力为由拒绝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评估拍卖该房产,在法院准备拍卖其房产时,黄某以该房产为其仅有的一套房产,应为其保留必需的房屋居住为由提出异议,强烈反对法院处分其房产。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法院是否可处分被执行人黄某仅有的一套房屋。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到目前为止,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除查封的房屋外尚有第2处住房,所以对黄某仅有的一套房产不能拍卖。
另一种意见认为:黄某虽仅有一套房产,法院可以在满足其基本居住条件的前提下,将其房产拍卖。如不将黄某的房产予以处理来清偿债务,不仅不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且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
【评析】
根据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社会上许多人认为被执行人“唯一一套住房不得执行”。此认识给法院执行难雪上加霜,使一部分不良债务人自以为有了逃避法律责任的“尚方宝剑”。
一、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无法从法律上对“必需的”设定一个统一的、明确的判断标准。这就给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带来诸多不便。如何判断执行的房屋是否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呢?笔者认为,执行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合理进行确定。所谓“合理确定”,就是要在申请执行人利益和被执行人利益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既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又要避免因强制执行而造成被执行人的极度贫困。
正确理解法条中“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这一概念,是解决本案执行问题的关键所在。笔者认为,这一概念包含着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实际在该房内居住;二是从数量上来说,该房是被执行人唯一的房屋;三是该房屋子面积未超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限度,房屋的价值未明显超出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
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此条规定对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房产是有限定条件的,是指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而不是指一套房屋不能执行。为了进一步明确可执行房屋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显然最高院司法解释强调的是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并没有提及一套房屋就不能执行。否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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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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