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行为,防范不良资产处置风险,最大限度地提高资产收益,根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处置定价,是指信用社(银行)按照规定程序,根据不良贷款债务人及其债务责任关联方的经营、财务、资产、信用和实物类资产的属性、质量状况等,选择合适的定价方法,并充分考虑市场、政策、交易各方心理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不良资产处置价格的行为。债务责任关联方包括有效保证期内的贷款保证方、提供物权担保(抵押、质押等)的第三方、承债式兼并方和其他责任关联方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包括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央行票据置换贷款,整体处置不良贷款,已核销的不良贷款,抵债资产及表内外应收未收息。第四条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性原则。参与定价人员必须以中立的身份进行定价,不受业务各方的左右和影响;不良资产定价与处置行为必须由不同的部门独立组织实施,坚持定处分离。(二)客观性原则。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必须以实际材料为基础,以确凿的事实为依据,对评估对象进行认真调查,实事求是地进行数据资料分析,据实得出相应价格结论。(三)合理性原则。在定价过程中遵循科学的评估标准,选择科学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定价结果合理、公正、可信,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各类不良资产的质量和市场价值。(四)市场化原则。不良资产定价选取的依据和定价结果,应当符合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能够被交易各方认可和接受。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由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组织实施。县级联社要成立由资产、风险、财务等部门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小组,负责价格认定。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小组的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第六条自身评估定价有困难的,县级联社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不良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法定资质,且在当地占有较大市场份额、信誉良好,注册资产评估师熟悉金融不良资产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不良资产评估业务。第七条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实行审议制度。经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小组认定的价格或委托中介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的价格,由县级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并进行表决。未能通过的,返回定价小组重新进行定价修正。第八条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实行授权决策制度,县级联社理事会(董事会)应根据《章程》,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不良资产处置权限,并进行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定价决策。决策人在授权范围内,有权决策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定价,但不得自行加价或减价。决策人不同意定价的,签署意见后,返回重新进行定价修正。第九条不良资产定价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资产定价人员应予回避:(一)与拟定价的不良资产债务人、责任关联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买受意向人有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二)是拟定价不良资产的责任人或该责任人的利害关系人的;(三)其他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定价结果的情形。第十条不良资产处置定价过程应严格保密,严禁参与定价人员在不良资产处置前向第三人透露与处置定价相关的信息。第十一条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的有效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有权决策人签字确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管理暂行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2623466021
  • 文件大小21 KB
  • 时间2019-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