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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知名律师谈停车场停车是车辆保管费还是场地占用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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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知名律师谈停车场停车是车辆保管费还是场地占用费冉缤律师,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在十数年的律师生涯中,代理诉讼及非讼作品七百余件,广泛涉猎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民商事、建筑及房地产、刑事辩护等各门类法律事务后,逐渐形成并建立起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济合同纠纷及刑事辩护领域的优势化、差异化的特色办案服务。其所代理的案件,多次被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上海《东方卫视》、《法制日报》、香港《文汇报》、《重庆晚报》、《重庆晨报》等主流媒体报道;并就房地产纠纷、劳资权益纠纷、婚姻法最新解释等方面,分别接受上海东方卫视、重庆电视台财经频道等电视媒体的专题采访。案情:余先生下班后将自己的轿车停放在小区的停车场内。然而次日早上8点多,余先生准备开车上班时,竟发现停放在停车场内的轿车不翼而飞。他赶紧找到小区物管公司反映情况,并与小区保安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余先生认为自己已交纳了每月150元的停车费,小区物管公司应对车辆尽到保管、照看之义务,理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物管公司却认为,其与余先生之间并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如果是保管合同关系,小区物管公司应实际占有或控制车辆,但他们并没有占有或控制车辆,且没有经营管理车辆,只是对小区内的车辆的停放顺序进行管理。更何况余先生有车辆出入证,可以随时开车进出。故他们收取的是场地使用费,而非保管费,不应该对余先生的车辆丢失承担责任。多次交涉无果,余先生将小区物管公司诉至法院,。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冉缤评析本案认为:   此案争议的焦点为双方之间到底构成的是保管合同关系还是场地占用有偿使用关系。物管公司主张其每月向原告收取150元的占道停车费,在双方形成车位有偿使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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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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