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市拆迁补偿规定淮安市拆迁补偿标准关于淮安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篇一:江苏淮安市拆迁补偿规定关于淮安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发布时间:10/28/200811:58:53PM被阅览数:573次来源:中国·洪泽建设网文字〖大中小〗淮价服〔2007〕16号自动滚屏(右键暂停)清河、清浦区物价局、国土资源分局,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淮安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发[2007]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各类补助费、附属物补偿标准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希遵照执行。一、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1、搬迁补助费:每户补助350元。需要过渡的按两次计算。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4元。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150元的按150元补助。3、农机具及牲畜搬迁费每户500元。二、奖励标准在拆迁通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提前搬迁奖励标准为:5000元/户。三、被拆迁合法建筑的装修、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一。四、花草、苗木、树木补偿标准:见附表二。五、拆迁管理费、拆迁实施劳务费、评估费的收取按照同期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六、本通知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淮安市物价局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淮安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二○○七年二月十五日附表一:被拆迁合法建筑的装修、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淮安市政府2011年104号文件新土地补偿标准篇二:江苏淮安市拆迁补偿规定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1-05-26)淮安市人民政府文件淮政发〔2011〕1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全市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地类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此次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一)土地补偿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三类地区每亩19000元,四类地区为每亩17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分别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二)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三类地区为每人18000元,四类地区为每人15000元。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详见附表1-5)。征地过程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按以下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按市政府淮政发〔2007〕33号文件执行;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市政府房屋征收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二、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认真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在征地报批前,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全额存入征地补偿资金预存专户。征地补偿费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支付。对不按规定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三、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费支付到位,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各项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各级人民政府与各有关部门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的自觉性,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要严肃纪律,规范管理,不允许采取变通的方式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延迟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淮安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附表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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