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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查情况表(一).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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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查情况表(一)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月日自查年度自查补税合计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其他各税滞纳金冲减增值税留抵税金调减亏损企业申报亏损额合计纳税人情况说明: 法定代表人签名: 财务负责人签名:所属分局意见:上述自查查补税款已于年月日补缴入库,电子税票号码为: 。征收人员签名: 年月日(业务章)部分税收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征管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征管法》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征管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注:《纳税人自查情况表(二)》中反映;,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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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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