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扶持.doc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扶持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管理,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12]34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包括围绕众创空间(创业苗圃)、企业孵化和加速发展等不同阶段的服务方式和新型孵化业态。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及业务指导。各行政区(功能区)可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出台区级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强化市区联动。各区应对国家、省、市认定的孵化器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支持。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四条申报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内注册并实际运营一年以上,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经营实体。(二)可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60%以上。通过租赁或用其它特定方式取得物业支配权的,要求其合同明确清晰,期限不少于10年,在合同期内不得变更用途。(三)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孵化器拥有专业的管理团队,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60%以上。(四)具备较完善的为企业服务的软硬件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公共服务平台,可为孵化企业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与辅导服务。(五)孵化器设立自有种子资金、或与风险投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可使用的孵化资金不低于100万元。第五条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本孵化器场地内。(二)入驻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月。(三)迁入孵化器的企业,其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四)在孵企业中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占企业总人数比例不低于50%。(五)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第六条申报市级孵化器程序申请单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认定。对获得批准的孵化器,依法享受有关扶持孵化器政策和资金扶持。第七条市级孵化器申报单位须应提交的资料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二)孵化器运营情况总结报告及佐证材料。(三)单位法人证书、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孵化场所证明(包括房地产产权证及附图)复印件。(四)孵化器专职管理工作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证明复印件。(五)孵化器的主要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六)入驻孵化企业清单及情况简介。(七)申报单位前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软硬件设施清单。(九)其他在申报指南中要求的资料。第三章管理与扶持第八条经认定的孵化器,每年应按要求填报有关统计数据,并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对不按期填报有关数据的孵化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取消其参与年度考核评价和申请运行补助资格。第九条新获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可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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