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应急管理责任的探讨-环境生态论文关于环境应急管理责任的探讨 摘要理顺环境应急管理中的各方职责,是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机制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效率的重要途径。为此,本文探讨了环境应急管理责任体系的构建,并针对当前环境应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建议。关键词 环境应急管理:责任体系;《突发事件应对法》文/华娟环境应急管理责任体系2007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第一部立足于应急管理的专项法律。该法对政府、部门以及有关单位的应急管理职责作出了界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尤其强调了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的管理责任。事实上,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以及事后调查阶段,政府各部门、社会公众以及新闻媒体都参与其中,并发挥着不同的责任及作用。因此,理顺和落实环境应急管理中的各方职责,是完善环境应急管理责任体系的基础。环境应急管理中的各方责任地方政府的管理责任常态下政府的环境应急管理职责。目前我国大部分省份均成立了应急办,并建立了比较畅通的信息调度渠道,初步形成了综合协调的能力和基础。但由于客观因素,各部门在应对部分突发环境事件时,仍然会有职责不清从而导致推诿扯皮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的综合协调能力还有待加强。应急状态下的政府环境应急管理职责。美国的《紧急状态法》确认在紧急状态下,政府部门可以超过常规的程序和约束,履行特定的应急职能,目的是最大限度降低由突发事件带来的不良后果与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说明,在应急状态下,政府应该针对突发事件的特殊性,发挥其应急启动、舆论引导、信息公开、物资及救援力量的调配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政府在非常态状态下的主导作用无法由单一部门替代。政府各部门的监管责任在政府主导的情况下,政府各部门应依据其法定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与处理处置工作。一般情况下,社会公众普遍认为所有突发环境事件均由环保部门牵头负责。实则不然,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其他各部门同样承担着相应领域的环境保护及应急管理职责。如海上、内河船舶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由海事部门负责处理,与之相对应的处罚权也是归海事部门所有;交通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由交通部门牵头负责。企业的主体责任2015年6月5日正式实施的环保部第34号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企业是环境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并在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承担着十个方面的主要责任,即在日常管理方面,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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