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学生奖励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表彰和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和学生集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奖励应坚持鼓励先进、奖优促学的原则。奖励对象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及集体。,道德品质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刻苦努力,诚实守信;、文体艺术、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或学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与各奖项的评选:(1)触犯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受到校纪处分未予解除的;(3)有必修课不及格的;(4)不符合相关奖项具体评选条件的。奖励方式第七条 学校对获得奖励的个人与集体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一)授予荣誉称号;(二)通报表扬;(三)颁发证书;奖励种类的设定和评选第八条奖励种类各种奖励评选的具体种类及学院(系)名额分配,根据相关通知的要求进行。组织领导第九条学校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党政办公室、党委宣传统战部、纪委(监察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团委、后勤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系)党总支(副)书记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秘书长。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秘书长由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担任。第十条各学院(系)成立学院(系)的评议小组,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院(系)党总支(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等。班级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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