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外职业资格证书的引进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关于对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加强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18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开展国外职业资格认证或职业技能考试,且颁发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或联合颁发相关资格证书的考试或培训机构,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境外机构及其驻华办事机构拟在中国境内开展国外职业资格认证或职业技能考试和发证活动的,必须与中国的职业资格证书机构、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其它相应中国法人机构合作,且同一时期内中方合作机构原则上应为一家。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国外证书考试机构”是指获准在华开展国外职业资格认证或职业技能考试的境内机构。第五条国外证书考试机构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章注册申请第六条申请开展国外职业资格认证或职业技能考试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的考试项目和考试章程;具备承办考试的必要条件。第七条申请开展考试的国外证书项目必须符合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发展的需要,应当在国际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和流通性。第八条拟跨省(市)或跨行业部门开展考试活动的,须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拟在某一省(市)或某一行业范围内开展考试活动的,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十条申请开展国外职业资格认证或职业技能考试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除专业技术材料外,文件性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译本。(一)机构资信证明类文件1、外方机构合法性证明材料,包括机构登记证书、机构章程、所属国开展认证的政府批准(如有)、银行资信证明。2、中方机构合法性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机构章程、机构介绍。(二)所申请职业及证书的专业技术类文件1、申请职业的职业标准、培训大纲和教材2、证书样本3、考试样卷(三)考试组织实施类文件1、考试章程2、考务管理规定(四)其他材料1、填写《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发证机构资格审核注册表》2、中外合作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3、考试的可行性论证报告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三章审核认证第十一条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委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国际证书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证书协调办公室)承担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的技术审核工作。第十二条国际证书协调办公室在收到国外证书考试机构提交的或经地方(行业)劳动保障部门上报的注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发出书面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申请通过初审后,申请机构须在接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际证书协调办公室缴纳技术审核服务费。第十四条国际证书协调办公室在书面同意受理后,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核:(一)认证国外证书考试机构资信。对国外证书考试机构提交的资信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论证。(二)认证所申请证书的职业范围和职业标准。根据申请机构的职业标准和教学大纲等资料,对该证书的职业范围、标准内容、等级水平、考试方式的先进性以及与我国相关证书的对应关系进行审核、论证。(三)认证考试运行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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