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稽核.ppt一、法定职责(一)《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同时,第九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我省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这是省政府明文规定的。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的职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权必须为’’,做到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一、法定职责在现代汉语中,一般意义上讲稽核就是查对计算,核对某件事件的真实性。稽核中的稽具有考证、考核、计数、一致等含义;核具有真实、对照、考查、核实之意。(一)管理主体。《稽核办法》第三条对社会社会保险业务的管理主体做出了明确规定,该规定包含了三个层次的涵义:一是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二是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三是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人员。(二)地位、责任。1、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负责承办社会保险具体业务的法定机构,是在管理机关依法注册设立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的法人组织。2、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指定承办社会保险稽核业务的内设部门,其各项工作和业务活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外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3、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式建立了人事关系或人事合同关系并具体从事社会保险稽核业务工作的专业人员。1、社会保险稽核的法律主体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国家(政府)行使稽核权利,对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依照政策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者依照政策规定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社会保险稽核的客体是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及个人履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情况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3、社会保险稽核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查处违规行为,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待遇严格按政策规定标准执行,确保社会保险事业的顺利发展。4、社会保险稽核的依据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劳动工资制度、劳动工资统计口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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