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自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王妃案作出判决后,法律规避问题便引起了国际私法学界的广泛注意和较为深入的研究。中国的国际私法学界历年来也一直没有放松对法律规避问题的研究。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行为将会日益深入中国人的生活。因此,对这一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很有必要。
一、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构成
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发生着规避法律的行为:当事人为了规避一国不准离婚的法律规定,改变国籍,归化为允许离婚的某国人;当事人为了逃避遗嘱的繁杂手续和高昂费用,到一个手续简单且花费较小的国家去成立遗嘱;当事人把一国法律规定不准买卖的物品转移到无此种限制的国家;当事人为了规避在本国成立公司的苛刻条件及繁重税负而到别国成立公司,然后在其他国家从事经营活动;在时所须缴纳的巨额费用和严格的船舶监管,专门到那些费用很低,而且监管不严的国的国籍,从而悬挂该国的国旗在海上航行。但这些规避行为必须完全具备以下条件才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也才涉及到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这些构成要件是:
,当事人规避法律是出于主观故意,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有意识的积极作为,过失情形下的法律规避行为是不存在的。
,当事人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改变了构成连结点的具体事实。
,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行法而非任意法。除了以上条件外,有一点是我们应该清楚的,即当事人创造条件完成规避法律的行为后,与被规避法律的国家或地区仍然存在联系。如果当事人利用冲突规范实施了某些行为,并达到了预期目的,但他与被规避法律的国家不存在任何联系,在此情况下,被规避法律的国家不需要判定当事人是否在规避法律,不需要确定法律规避的效力。以鲍富莱蒙案为例,如果鲍富莱蒙的妻子归化德国,在德国离婚、结婚,婚后她不返回法国,那么,她与法国没有任何联系,法国无需认定她是否规避法国法,规避行为是否有效,同时,法国法院对此案也没有管辖权。
二、法律规避行为的效力
关于法律规避行为的效力,各国立法有不同的规定许多国家在立法上规定规避本国法是不能容忍的,在这些国家中,规避本国法的行为被视为违法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少数的国家和地区规定,法律规避既包括规避本国法,也包括规避外国法,规避外国法也是无效的。除此以外,对规避外国法的效力问题,相当一部分国家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但是因为法律规避涉及规避主体、规避行为、规避客体以及由此引起的法律关系,所以,不管规避的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其效力:
“良法恶法”说。当然,判定是否良法,要受到不同文化传统观念的影响。但同样肯定的是,随着信息社会的来临和各国间包括文化层面交流的日益增多,判定“良法恶法”的标准有一个统一的道德底线,如平等、人权、人性化、以人为本等观念。按这种现代的观念看,世界上确实存在过恶法,而且现在还有部分国家和地区存在着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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