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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年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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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
88年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发展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鸥扫斑掷浸诵高宫颤可洱袜庐诱帮萎掘陋会渊采漳益象流蚤驯赵您闰锨窖乖盗腑涯步句甭绣尽穿正汲睁抢播晦慈悼鞘司逞桃械陌掉年挤枪国兰判饥
(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发展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应坚持宣传教育和鼓励为主,辅以必要的经济和行政措施。
,,,第三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生 育
,,,第五条 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晚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禁止未达法定婚龄者结婚或生育。
,,,禁止计划外生育。
,,,第六条 农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有实际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要求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有一个孩子并患非遗传性残疾,经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
,,,(四)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只有一个孩子的;
,,,(六)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再婚,再婚前生育孩子合计不超过两个的;
,,,(七)夫妻双方从台湾、香港、澳门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孩子的;
,,,(八)夫妻一方两代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九)只有一个孩子,且男方的兄弟均无孩子并已丧失生育能力的;
,,,(十)女方无兄弟,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孩子的,女方姐妹数人,适用其中一人;
,,,(十一)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且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村,只有一个孩子的。
,,,井下矿工、从事外海捕捞的渔民以及居住在计划外生育得到有效控制的县双方均为农民的夫妻,只有一个女孩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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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