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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股权投资类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docx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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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股权投资类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1〕23号),支持我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发展,规范登记注册行为,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参照《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企业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包括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
本办法所指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个人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投资者以及国外、境外的企业法人、自然人。
第四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报经有权批准的商务部门批准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的企业组织形式,登记机关分别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及相关
规定,履行登记管辖职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六条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发起人人数不少于2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不少于2人,不得超过50人。
国有参股的非上市企业,按《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可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第七条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公司注册资本或合伙企业出资额均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设立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合伙企业出资额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全体发起人、股东或合伙人认缴的出资,应全部以货币形式缴付。
第九条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设立登记时全额实缴到位;设立2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缴纳,其中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股权投资公司5年内缴足、股权投资管理公司2年内缴足;合伙企业的出资,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管理的规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创业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特定行业用语字样。
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定为:“行政区划+字号+股权(创业、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区划+字号+股权(创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定为:“行政区划+字号+股权(创业、产业)投资(基金)+除公司外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或(普通合伙)”。
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核定为:“行政区划+字号+股权(创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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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xwhan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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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