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是指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保护和传承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项经费。补助经费补助范围为我市市级及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列入市文体旅游局年度部门预算。第三条 补助经费的标准根据项目的最高级别确定,分别为:国家级代表性项目补助6万元/项/年,省级代表性项目补助4万元/项/年,市级代表性项目补助3万元/项/年;代表性传承人补助1万元/人/年。代表性项目级别提升,于次年按照其最高级别标准补助。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市财政委员会负责牵头制定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审核补助经费年度预算,办理补助经费资金下达,组织实施补助经费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第五条 市文体旅游局负责参与制定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组织补助经费项目的申报及评审,编制补助经费年度预算,组织补助经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开展绩效评价。第六条 各区(含新区,下同)文化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做好本区补助经费项目申报、审核和经费划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工作,负责本区补助经费使用情况汇总、报送工作,检查、监督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第七条 各区财政部门配合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审核和申报工作,及时将市财政安排的经费下达给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配合开展补助经费的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八条 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对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开支范围进行支出,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补助经费的开支范围第九条支出范围:,主要包括材料费、信息资料的保存和管理费等;,主要包括网络通用费、数字资源管理或维护费等;,主要场所租用费、场地设施维修或维护费、培训班及培训教材编制费、学徒实践用具购置或租赁费、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补助等;,主要包括课题调研费、聘请专家费、论证费、实验费、材料费、成果出版费等;,主要包括展览展示费,宣传资料制作费,场地及设备租赁费,演出费,出版费,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进社区规划设计费,教材印刷光盘制作费等。第十条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不得用于接待、餐饮、差旅、车辆使用等支出。 第四章补助经费的申报与管理第十一条补助经费由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向各区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各区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共同向市文体旅游局申报,市文体旅游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市财政委员会对分配方案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核拨补助经费。第十二条 申报补助经费须提供以下资料:; ; ,补助经费预算明细及编制预算的依据或理由。 第十三条 补助经费的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的8月份,申报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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