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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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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法律浅议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 肖茜予司法体制人员分类改革,检察官序列单独成行,根据权责相一致的原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被视为确保办案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强调并实施检察官办案责任追究,成为司法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如何界定错案责任与建立追究制度,使其在检察实践与法治建设中更好的发挥作用,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一、错案追究历史与现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相继出台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也将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明确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率先在全国法院系统推广错案责任追究制。其间,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后,错案责任追究制作为各级司法机关的改革重头戏在全国各地迅速建立起来。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对检察人员错案追究出台了操作性方案,在实施十年基础上,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其中将执法过错,界定为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由此,执法过错的责任者(即错案的主体)是检察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检察辅助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人员。出现了错案,就应当追究责任者的责任,但是在以往的检察体系中,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存在一定难度。在司法改革大背景下,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后,检察员依法履行办案职责,对授权范围内事项有权作出决定,并承担相应责任。目前探索的建立办案组织模式中,由一名检察员和若干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组成固定团队,检察员主办案件,对办案工作负主要责任,如遇重大案件,临时组织协调办案组协同办案,在这种以检察员办案组为基本办案单元模式下,一般案件的处理决定权归属检察员,重大案件决定权归属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检察员的主体权利相较以前得到进一步体现,但同时一旦出现错案,责任模式相对清晰,检察员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关于错案评价在已经废止的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中,将错案定义为,检察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在此种情况下,错案的标准注重于案件结果。在新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中,对执法办案过程中应追究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界定,应当说,更明确地界定了执法过错,错案属于执法过错的一种。但是对于错案的实质标准,在实践中界定十分困难。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错案”概念的重心在于判决的明显错误,衡量裁决正确与否的标准,一般而言是两个,即法律标准和事实标准。法律标准,一般认为法律存在相对的确定性,但也决不可忽视其相对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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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镜花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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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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