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条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法的立法目的是:
(1)规范企业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制度,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因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法定程序,使债务得以延缓或者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早在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制定和试行,填补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在中国体制转轨的时期,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九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一程序适用于除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这两部法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规范我国企业破产行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我国企业破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律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目前企业法人破产的实际情况;现行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对破产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也需要补充与完善。在《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受理了近10万件企业破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10多件有关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也为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2)公平清理债权债务
破产程序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者对其进行重整,或者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权清偿达成和解,使全体债权人获得公平受偿的机会。破产以公平清偿债务为宗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破产程序可以合理地协调众多债权人之间就债务人的有限财产如何受偿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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