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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0809市雕塑管理办法0806.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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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体现城市文化,提升城市景观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道路、广场、车站、港口、机场、体育场(馆)、公园、公共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建设的室外雕塑。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土地、市容、园林、文化、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雕塑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雕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突出独特性、创新性,注重与周围环境、建筑风格和历史风貌建筑相协调。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城市雕塑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由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设置城市雕塑,以及在中心城区范围以外设置的涉及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置其他城市雕塑项目,由各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城市雕塑,应当纳入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并与建设项目一并审批。
第八条新建城市雕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或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申请表以及对城市雕塑创意的必要说明;
(二)现势地形图;
(三)其他有关材料。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的,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取得选址意见书需要申请用地的,应当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制定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应当符合选址意见书、城市雕塑专业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并遵守有关著作权的规定。
第十条涉及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以及在中心城区重要地段范围内新建城市雕塑项目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或者其他方式,择优确定设计方案。
在前款规定范围以外新建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或者其他方式,择优确定设计方案,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城市雕塑的,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申请表以及对城市雕塑的必要说明;
(二)城市雕塑规划布局与环境设计效果图;
(三)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及模型;
(四)承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料;
(五)配套工程有关图纸;
(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其中,对于委托创作的,还应提交建设单位与创作设计单位或个人订立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委托合同。
第十二条城市雕塑的开工验线、制作与施工,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
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按原审批程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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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