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农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严格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农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分级备案审查制度。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第三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以下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 (一)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三)责令停产停业的。(四)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五)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六)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七)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上级机关督办而其他部门已经处理的以及外省请求协查的案件,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县级农业执法部门应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一案一备”。报送备案的机关应当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第六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表(见附件一);(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报告(见附件二);(三)行政处罚文书复印件;(四)违法事实的证据目录及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五)备案机构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备案审查期间,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八条 备案审查机关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依据是否正确; (三)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五)处罚是否适当;(六)是否属于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九条 备案审查机关发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30日内通知备案单位在限期内自行撤销、纠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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