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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强制检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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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是我国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建立起来的一种全新的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目前,消防产品认证制度已初见成效,它的实行构建了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监督和宏观调控、中介评价组织依法治业、行业社团自律管理的新型消防行业管理模式,并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消防产品市场提供更好的法制和政策环境。它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使消防产业的发展能通过市场来调整,通过消费群体对由公正第三方做出的认证结果的认可,实现了以市场为调节手段的目的。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国家在“从统治走向治理,从善政走向善治,从政府的统治走向没有政府的治理,从民族国家的政府统治走向全球治理”的过程中进行政府职能转换,改变行政审批制度的必然结果。
1 消防产品的认证制度

消防产品的认证制度起步于1992年,当时公安部确立了要逐步用认证认可制度来取代审批核发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总体思路,之后撤销了公安部消防器材生产管理办公室,设立了公安部消防产晶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国消防产品宏观调控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全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以及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业务指导工作。至此对消防产品的生产管理转为了对整个消防产业的行业管理,逐渐将下达行政命令转为制定和调整行业结构的产业政策,并于1996年开始正式发证。虽然有了这样全新的管理思想,但真正要做到管理模式的转换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那时的认证制度依然带有浓烈的政府色彩,所有的消防产品都存在政府前置审批,这让本应该是适应市场经济而建立的认证制度成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认证制度。
在这一过渡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十九条,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从公安部消防局到各省、市、县公安消防机构逐级划分职责权限,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是最高行政级别的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县级市、区、旗)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在这个时期内虽然已经开始实行产品的认证制度,但仍然是以审批为主,消防产品登记备案制度的存在严格限制着消防产品在市场的流通,限制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89种消防产品中有将近一半要通过签发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制度才能进入市场,而且这些产品通常都是使用率较高的、有广大市场的、决定企业利润的产品。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98年,公安部消防局移交了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权,开始全面开展消防产品的认证制度时为止。

在消防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权逐步被收归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后,公安部消防局开始认真着手实行认证认可的相关工作,并确定了关于认证工作的三条基本思路:第一,对于所有的新产品,只要通过强制检验的产品均可进入市场;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由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对火灾报警控制器、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这三种产品实行产品安全认证;第三,将原来所有实行生产许可证的消防产品全部转为实行型式认可制度。
公安部在2001年后,先后下发了三个重要文件来具体落实消防产品的认证工作。
(1)2001年6月28日,为了使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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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wh7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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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