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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乡村旅游示范县、乡、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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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乡村旅游示范县、乡、村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推动四川省乡村旅游向规模化、规范化、特色化、产业化方向发展,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全国乡村旅游发展纲要》、《四川省旅游条例》、《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发展乡村旅游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川农办〔2008〕80号),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乡村旅游示范县乡村评定工作,依据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共四川省委农办)、四川省旅游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四川省乡村旅游示范县(市、区)评定标准(试行)》、《四川省乡村旅游示范乡(镇)评定标准(试行)》和《四川省乡村旅游示范村评定标准(试行)》进行。评定合格的分别授予“四川省乡村旅游示范县(市、区)”、“四川省乡村旅游示范乡(镇)”、“四川省乡村旅游示范村”称号,并颁发证书和授牌。乡村旅游示范县、乡、村分别指获得“四川省乡村旅游示范县(市、区)”、“四川省乡村旅游示范乡(镇)”、“四川省乡村旅游示范村”称号的区域。第三条乡村旅游示范县、乡、村评定工作遵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自愿申请、分级评定的原则。中共四川省委农办和四川省旅游局统一负责全省乡村旅游示范县、乡、村的评定、监督和管理,负责全省乡村旅游示范县的评定工作;市、州农办和旅游局负责本地区乡村旅游示范县的初评和上报,并接受中共四川省委农办、四川省旅游局的委托,负责本地区内乡村旅游示范乡、村的评定和上报备案。县(市、区)农办和旅游局负责本地区乡村旅游示范乡、村的初评和上报备案。乡村旅游示范县、乡、村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逐级上报评定和备案。第四条乡村旅游示范县、乡、村实行集中评定。市、州农办和旅游局于每年6月30日前集中申报。第五条各级党委、政府,农办和旅游行政等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示范县、乡、村的政策和资金的扶持力度。第二章申报第六条乡村旅游示范县、乡、村申报基本条件:(一)创建主体和申报主体是国家行政建制的县(市、区)、乡(镇)、村,街道办事处作为市(区)派出机关不参加乡村旅游示范乡(镇)的评选;(二)在推动本地区乡村旅游发展方面措施有力,成效明显,具有示范作用;(三)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当地县以上安监部门提供书面证明。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100万元的安全事故。第七条乡村旅游示范县申报单位自检合格的,应向所在地市、州农办和旅游局申报,并递交申报材料;乡村旅游示范乡、村申报单位自检合格的,应向所在地县(市、区)农办和旅游局申报,并递交申报材料。第八条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包括:(一)四川省乡村旅游示范县、乡、村申报表;(二)申报单位自检得分表和推荐得分表。第三章初评第九条县(市、区)农办和旅游局收到乡村旅游示范乡、村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并按委托权限进行初评。市、州农办和旅游局收到乡村旅游示范县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并按委托权限进行初评。第十条县(市、区)农办和旅游局经过初评,认为申报乡(镇)或村分别达到《四川省乡村旅游示范乡(镇)评定标准(试行)》和《四川省乡村旅游示范村评定标准(试行)》要求的,同意其申报,并按本《办法》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向市、州农办和旅游局转报相关材料;认为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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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