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临河黄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内蒙古临河黄河衡,保护黄河临河段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临河区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建立黄河河流湿地蓄洪防旱、防沙固沙、河套平原河流滩涂湿地修复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脆弱带湿地的生态保护、恢复的范例,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临河黄河国家湿地公园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内蒙古临河黄河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称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林业局批准,通过合理的保护利用,形成集湿地保护、科普教育、休闲观光、生态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湿地公园。其区域范围:东至黄河公路大桥(堤防78KM+500M),西至黄河红柳拐子(堤防62KM+000M),南至黄河主河道鄂尔多斯分界线相隔,北以堤防公路北侧500米城市规划绿地线为界。(合69564亩)。第三条凡在湿地公园及周边毗邻地区从事与湿地保护和利用有关的各种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第四条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城市建设以及改善居民的生产生活质量等方面的作用。第五条设立内蒙古临河黄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中心作为专门的管理机构(以下称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与管理。林业、发改、国土、住建、财政、水利、环保、农业、交通、卫生、文化、旅游、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配合做好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与湿地保护相关的科研、教育、宣传等活动,对在湿地公园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湿地公园的保护第八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进度要求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并将其纳入内蒙古临河黄河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总体规划。第九条湿地公园主要保护内容:(一)水体保护。保护以黄河临河段为主的水体及河漫滩水网形态,改善水质。(二)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动物的繁殖地、停歇地、栖息地,保护植物物种及其生长环境。(三)土地资源保护。保护现有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湿地地形地貌保护。保护湿地自然地形地貌以及河流湿地特有的河漫滩湿地地形。(五)农业种养殖业保护。保护符合湿地自然生态规律的农业生产系统。(六)文化遗存保护。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反映地域特色的农耕文化、湿地水文化、鸟文化、水利文化等。第十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公园范围,负责标明公园界区,设立公园界碑、标牌。第十一条根据湿地公园的自然地理特征和资源现状,抢救性保护黄河流域滩涂湿地,维护流域水资源,防止水土流失、沙化和河套地区独特的生物多样性和特有性为目标,将整个湿地公园划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宣教展示区和管理服务区5个功能区,予以分类管理。公园建设必须按照区域划分开展。湿地保育区主要有三片,集中一片在黄河主河道,两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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