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公文种类第一节公文种类及其功能*公文种类概述公文种类,即根据公文功能属性进行的分类,简称文种。1996年5月3日《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党的机关文种主要有14种。(以下简称原《条例》)、*2000年8月24日《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文种有13种。(以下简称原《办法》)(令)*2012年4月16日《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令)*公文种类的功用体现公文性质。如通报、通知属于告知性、周知性文件。反映行文方向。如决定、决议是上级决策后要求下级执行,行文方向自上而下。表达行文目的。如公告、通告均有告知的意思,行文目的是向人告知某一事项。揭示公文特点。如请示、报告同为上行文,但请示对上级有肯定性要求,报告没有。*第二节新中国成立以来公文种类的变化新中国成立至2000年,我国党政机关共发布了9个有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法规规章,虽然先后有调整,但基本上是“大稳定、小调整”。中央办公厅1989、1996年2次印发党的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先后7次修订颁布公文处理办法。*与原《条例》和原《办法》的不同注重继承保留,文种数量相对减少。原《条例》和原《办法》共18个文种;最终《条例》确定党政机关公文主要文种15个,去掉了“指示”、“条例”、“规定”。原则上不区分党政机关文种适用对象。只有命令(令)(用于政府、军事机关)、议案(用于政府向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事项)两个文种例外。15个文种适用范围表述的变化。对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通告、通知、通报、报告、纪要等9个文种适用范围作出修改。*第三节15个文种适用范围《条例》中规定的15个文种,其中意见、请示两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仍按原《条例》和原《办法》中的内容表述,公告、议案、批复、函4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亦仍按原《办法》中的内容表述。其他9个文种,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实际,对适用范围的表述作了适当修改,如下表:*文种适用范围表述主要变化对照表文种新《条例》旧《条例》(1996年党委系列)旧《办法》(2000年政府系列)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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