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关于保险合同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法》第10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Page*二、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偿性:投保人必须支付保险费,另一方面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必须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因而双方是有偿的合同关系。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射幸合同:在契约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尚未确定,特点是—方履行给付义务的不确定性和双方交换关系的非等价性。(保险合同两大特点:1、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具有不确定性,有赖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2、保险人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通常远远大于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两者之间没有等价交换关系。附合合同(而非议商合同):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公司单方制定并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具有广泛适用的特点,投保人只能接受或不接受,不能决定合同条款的内容。最大诚信合同诺成性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旦为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不要式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Page*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和效力Page*(一)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一、投保(1)几个条件:投保人要有缔约能力。一般来说,法人具有完全的缔结保险合同的能力。对于自然人来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具有投保能力,其提出的保险要求不产生要约的效力;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2)投保的形式一般为投保单或其他书面形式。在保险实务中多由保险公司以投保单的形式印就后,向投保人提供,由投保人填写。投保人投保时只需向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提出保险要求,索取相应的保险单证,并按照投保单的要求如实填写,表明其对投保事项的真实意思,并将填写的投保单交给保险人。投保人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与保险公司协商,约定特别条款。Page*二、承保保险人收到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后,经过核保审查认为符合承保条件,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并通知投保人的,构成承诺。保险人承诺保险要约,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或对要约进行变更。保险人在承诺保险要约时,附加任何条件或对要约进行变更,不发生承诺的效力,构成反要约。承诺生效时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不能只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或内部职能部门印章。但若没有签字盖章,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该保险合同也应视为成立。注意:签发保险单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保险人的合同义务。Page*(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由投保人填具投保单作为要约,保险人承诺后,在保险单上签章,并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在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时,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几个要件:保险合同的订立者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不得为未成年子女以外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为被保险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必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Page*三、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1、处于不同阶段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对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宣告了订立过程的完成。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则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才进行的法律判断,只有已经成立的合同才谈得上是否生效的问题。——合同成立在先,合同生效在后。2、要件不同成立: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生效: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因此即使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3、体现不同的原则成立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生效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异其效果。4、效力不同保险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就成立,此时尚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合同生效则是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此时合同当事人均受合同条款约束。5、保险人责任不同合同成立后,尚未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生效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则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当然,投保人与保险人也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一经成立就发生法律效力。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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