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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合川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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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执)罚〔2018〕42号重庆华新盐井水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X5法定代表人:柯友良住所: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蔡家湾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18年5月18日,重庆市合川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在合川区草街街道开办的水泥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砂石等物料露天堆放,未按要求落实降尘、防尘措施。以上事实有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现场执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2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队于2018年6月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申请听证。你公司未申请听证。2018年6月5日,你公司提交书面陈述称:公司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追查原因并组织人员进行了整改;请求免于处罚。经核实,我队认为你公司陈述内容不属于可减免的法定理由,决定不予采纳。以上事实,有我队2018年5月2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合环(执)罚告字〔2018〕48号)及《重庆市合川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送达回证》等为证。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5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根据上述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十万元。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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