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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邕宁区乡学校教师、卫生院职工周转房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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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邕宁区乡镇学校教师、卫生院职工周转房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宁市邕宁区乡镇学校教师、卫生院职工周转房(以下简称“周转房”)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5号)和《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本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周转房是指由城区财政投资为主、中央补助为辅建设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邕宁区乡镇学校教师和卫生院职工受保障人群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本办法所称住房困难是指在本城区乡镇卫生院或学校所在地无自有住房,或离家较远确有需要在学校租住的情况。第三条符合受保障人群和周转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申请由邕宁区财政投资建设的周转房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四条邕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城区周转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邕宁区教育局和邕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为运营主管单位,负责本系统周转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租金收取管理等工作,每月25日前向邕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周转房使用情况。第二章资格管理第五条本办法的周转房保障为实物配租,不包含货币补贴。实物配租,是指将周转房出租给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主申请人是邕宁区乡镇卫生院职工或邕宁区乡镇学校教师职工;主申请人与周转房所在的乡镇卫生院或学校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第七条申请周转房保障的职工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已连同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主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只作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的申请经用人单位受理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又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不予受理;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已经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又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不予受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和与其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没有上述监护人的,可以由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周转房保障:(一)正在享受邕宁区周转房住房保障的;(二)申请邕宁区其他周转房已经受理的。申请周转房保障后,申请人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又申请其他周转房保障并且已经受理的,申请人应当撤回周转房保障申请。第九条主申请人或者受保障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影响其受保障方式或者保障水平的,作如下处理:(一)符合其他保障方式或者保障水平的,按规定变更保障方式或者保障水平;(二)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不予核准或者取消保障资格。申请人或者受保障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影响其受保障方式或者保障水平的,应当在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用人单位申报变动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进行初审、复审及核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经核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资格终止。保障资格终止后,已承租周转房的,应当按照规定退回承租的周转房。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十条申请邕宁区财政投资建设的周转房流程符合周转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申请租赁周转房的,由申请家庭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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