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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业专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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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推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就业服务工作,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职能,推动实验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努力将实验区打造成具有区域特色的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4号)、《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2015〕4号)要求,结合实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资金筹集就业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公共预算等渠道安排的用于支持扩大和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工作、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方面的资金,重点保障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补助支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渠道包括:;;%安排就业补助资金;;;。二、使用范围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职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资助、高技能人才培养、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信息平台等项支出,各地结余的就业专项资金可统筹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直接用于基本建设、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不得直接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三、补助项目(一)就业补贴1、初创企业用工补贴。初创3年内企业,在不减员的情况下,用工10人以下,每新录用1人,给予800元补助;超过10人,每新录用1人,给予600元补助,单个企业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2、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参加3-6个月的见习,每人每月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助。见习补贴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期满后报区党群工作部审核,由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拨付。3、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就业援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区内困难家庭劳动力,不受企业创立时间限制,每招用1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4、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为在我区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推荐就业服务,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际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按每人300元标准补贴,其余按每人200元的标准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限补贴一次,不得重复申请。5、举办公益性招聘会补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同意,在实验区内组织30家以上企业参与且提供5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公益性招聘会,每场补助2万元;组织参会的用人单位每增加20家,同时就业岗位增加300个以上,,最高补贴6万元;组织区内8家以上企业到区外参加招聘会,省外每次补助2万元,省内1万元;组织企业达15家以上的,省外每次补助3万元,省内2万元。(二)社保补贴6、初创1年内企业,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在全省社平工资以内的单位缴纳部分全额给予补贴,初创2-3年内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按单位缴纳部分的50%给予补贴(招用困难就业人员、毕业三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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