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减少危险化学品向环境的释放,防范环境风险,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按照。第三条【基本原则】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实施分级分类管理。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实施释放与转移报告。严格控制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向环境的释放,对涉及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第四条【重点管理目录】环境保护部依据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性及环境风险程度,确定、公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并适时调整。第五条【管理职责】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并监督实施。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开展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的环境管理登记工作。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登记申请第七条【生产使用登记】生产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本办法施行后新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在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办理环境管理登记。第八条【资料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办理环境管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环境管理登记表,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用途、使用方式、危险化学品水生毒性等环境危害性数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二)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涉及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文件;(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涉及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还需提交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第九条【报告内容】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环境暴露、环境风险进行评价,提出评价结论。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按环境保护部有关要求执行。第十条【报告编制要求】涉及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领域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评价单位应当对评估结论负责。编制人员应当接受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培训,并通过考核。第三章登记办理第十一条【分级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属地管理。(一)非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环境管理登记证;(二)涉及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企业,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环境管理登记证;负责颁发环境管理登记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第十二条【登记办理程序】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环境管理登记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登记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报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二)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及意见后,对非重点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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