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河区城市建设局2018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和《沈河区城市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沈河区在建工地安全生产现状和安全站队伍现有人力、装备保障水平,制定沈河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2018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一、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强化执法手段,加大执法力度,创新执法机制,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促进全区在建工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发展。。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区政府赋予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法定职责规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按照项目网格化包保服务、分片负责管理、避免多头执法原则,综合考虑执法力量、技术装备等实际因素,合理编制工作计划。。根据市建委和区安委会的工作部署,把握重要时段,着重突出重点形象部位、重要工序的专项执法监察。二、执法监察依据执法监察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行政处罚法》、《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开展工作。三、执法监察工作计划(一)《沈河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沈河政发[2014]25号)文件和沈河区城市建设局行政执法委托,依法履行相应工作职责。,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二)执法监察范围在《沈河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和《沈河区城市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定》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三)执法监察时间鉴于沈河区建筑工地冬季停工实际情况,年度监察计划时间为3月1日—12月31日。(四)执法监察内容按照《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辽住建[2015]57号)第八条规定的六项内容(见附件1),对辖区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并办理了安全告知手续的建筑工程进行“双随机”抽查;对与区征收局办理交接手续的拆除工程实施监督检查;对巡查发现的二次装修项目书函形式移交区执法局。(五)(2人)2017年底,在编在岗人员为2人,辅助执法2人,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为2人。①总法定工作日(500天)总法定工作日=全年国家法定工作日×执法人员数=250天×2人=500天。注:全年国家法定工作日=全年总天数-双休日-法定节假日=365天-(52周×2天)-11天=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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