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库设计规范 GBJ 74-84(第十章)(2010-03-0913:54:02)转载标签:石油库油罐含油污水接地装置配电间洞口分类:油库安全 第十章 给水排水 第一节 给 水 石油库的水源应就近选用地下水、地表水、城镇自来水。企业附属石油库的给水,应由该企业统—考虑。石油库采用城镇自来水作为水源时,水管进入石油库处的压力不应低于12米水柱。 石油库的生产和生活用水水源,宜合并建设。当生产区和生活区相距较远,合并建设在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亦可分别设置。 石油库水源的供水能力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生产及生活用水采用同一水源供水时,。如采用消防水池时,应按消防水池的补充水量、。 二、当消防与生产用水采用同一水源,生活用水采用另一水源时,;如采用消防水池时,。生活用水水源的供水能力,。 三、当消防用水采用单独水源,生产与生活用水合用另一水源时,消防用水水源的供水能力,。如设有消防水池时,。生产与生活用水水源的供水能力,。 第二节 排 水 含油与不含油污水,必须采用分流制排放。含油污水应采用管道排放。未被油品污染的地面雨水,可采用明渠排放。 油罐区的雨水排水管穿越防火堤处,应设置能在堤外操纵的封闭装置覆土油罐或人工洞油罐周围环形通道的排水管,应在其引出处设置阀门等封闭装置, 含油污水管道,应在下列各处设置水封井: 一、油罐组或建筑物、构筑物的排水管出口处; 二、支管与干管的连接处; 三、干管每隔300米处: 四、通过石油库围墙处。 水封井的水封高度,。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由最低的管底算起,。 第三节 含油污水处理 石油库的含油污水(包括接收油船上的压舱水和洗舱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现行的国家标准的排放规定时才能排放。 处理含油污水的构筑物或设备,宜采用密闭式或加设盖板。 含油污水的处理,应根据污水的水量和水质,选用相应的调节、隔油、浮选等设施。 对于间断排放的含油污水,宜设调节池。 隔油、浮选等设施,宜结合总平面及地形特点集中布置。 当含油污水含有其它有毒物质时,尚应采用其它处理措施。 在石油库污水排放口处,应设置取样点或检测水质和测量水量的设施(如三角堰等)。 第十一章 电气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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