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工业大学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大工大财字〔2011〕1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国库集中支付行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库集中收付是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收款人账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一)学校非税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收支管理;(二)当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三)财政资金安排的专项(课题)资金收支管理;(四)财政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经费收支管理;(五)其他按规定应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的财政资金管理。第四条学校财政性资金一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其支付方式分为两种: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学校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单位账户;财政授权支付是指学校按照财政部门授权和批准的资金使用额度,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二章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五条学校根据省财政厅要求开设省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简称省级财政专户),专门用于核算和反映省级非税收入的资金活动情况。第六条学校根据省财政厅要求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专门用于核算和反映国库集中支付中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的收支。第七条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但不得违反规定向学校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账户及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第八条财务处是学校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专户和单位零余额账户以及银行账户的对账工作。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九条财务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负责做好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工作。第十条财务处职责(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做好相关会计核算工作;(二)设立与国库集中收付相适应的会计岗位和资金管理岗位,并按内控要求,确保资金安全;(三)负责根据省教育厅批复的预算控制数,结合学校年度预算,确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具体项目;(四)负责组织、指导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编制专项经费用款计划,经审核和汇总后,按时上报教育厅、财政厅;(五)负责监督、检查年度、月度用款计划和国库集中支付额度的执行情况;(六)负责完成与财政部门、代理银行的日常对账工作;(七)负责办理国库集中支付的其他事宜。第十一条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一)按照国库支付要求,负责组织专项经费项目负责人根据预算批复编制用款计划;(二)负责审核和汇总专项经费用款计划,并按时报送财务部门;(三)负责将上级批复的用款额度及时通知专项经费项目负责人;(四)配合财务处对其主管的专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进度进行监督管理;(五)负责提供国库集中支付所需的有关资料。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职责(一)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按项目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报职能管理部门审核;(二)按照批准的用款计划科学、合理地使用经费;(三)负责向财务除和职能部门提供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资料。 第四章用款计划的编制与使用第十三条财务处指定专人,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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