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准则》《条例》,做合格党员——修订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新变化及部分条款把握难点初探各位同仁,各位同志,大家好!根据市院纪检组安排,由我跟大家交流一下对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理解的一些心得,目的在于与大家一起学、理解能力等方面还存在不足,见解难免流于肤浅、浮于表面,(穿插“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典故的意思)诸位且把今天的交流作为打磨你下一步认知“美玉”的“他山之石”。因此,希望各位同志以宽厚为怀、以鼓励为主,多多批评指正!引言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准则》、《条例》),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两大党规,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治党管党的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和纪律要求,通篇贯穿着“全面”与“从严”两个关键词。《准则》和《条例》的修订,是我们党在新时期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我们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以及管党治党过程中的一个重大制度创新;是维护党章权威的需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下面,我将从五个方面来与大家共同展开学习。一、《准则》、《条例》修订背景及过程简述总的来说,修订两项党内法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根本,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全面从严治党,重在加强纪律建设,要把握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把纪律挺在前面。(一)为什么要修订《准则》、《条例》1、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较大程度的重复。例如原《准则》提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52项禁止行为,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如何适用《条例》,又通过一个实施办法加以细化;原《条例》第八章专门以一个章节11个条款规定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界定了违纪构成并按照情节轻重提出了具体的罚则。这三个规范性文件存在较大程度的重复,效力层级不清,需要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2、原《准则》存在三大问题。一是适用对象过窄。原《准则》适用的对象仅仅限于党员领导干部,不符合全面从严治党总体要求。二是缺少正面的倡导。原《准则》所规定的廉洁从政52项禁止行为,都是“负面清单”,都是禁止性规定,通篇所体现的是立规而非立德,重在强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时不准如何如何,体现的是一种他律而非自律。三是“廉洁”的主题不突出。原《准则》内容涉及组织、经济、群众等纪律,具体表现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四风”方面的诸多问题,内容庞杂,与“廉洁”虽有关系,但主题不突出。3、原《条例》纪法不分。原《条例》内容大而全,庞杂繁琐,党纪特色不明显,10类违纪行为分类标准较为混乱,部分是按照党纪种类进行分类,如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分类,其余多数按照刑法中犯罪行为类型分类,如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这些行为分类下的违纪行为刑事色彩浓厚,与对党组织、党员的特殊身份纪律要求切合度不够,使用率不高,有些条文几乎闲置。4、《条例》的修订还有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形势需要。党的观念淡薄、纪律松弛已成为现阶段党的一大忧患,这也是一些地方和单位腐败案件易发多发的重要原因。王岐山书记2015年9月在福建调研时指出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也就是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目的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要求各级党委和纪委务必摒弃“违纪只是小节、贪腐才立案审查”的思维和工作惯性,将纪律挺在前面,及时发现一般性违纪问题、灵活运用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措施,真正体现出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关爱。5、还有将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制度化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在全面落实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了一系新理论、新观点。在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新措施。在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新成果。这些都需要通过条例修订制度化,使中央的精神和要求细化、实化、具体化,并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如在新《条例》关于“对违反廉洁自律行为的处分”的规定中,新增了对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出入私人会所、超标新建楼堂馆所等行为的处分,将中央八项规定和反对“四风”的要求纳入进去。(二)《准则》、《条例》修订纪实2015年1月13日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特别提到,要“着手修订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中央纪委常委会对修订这两项法规高度重视。王岐山书记先后14次召开专题会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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