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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水电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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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60524(颁布时间)19960524(实施时间)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水电条例(1996年3月19日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电企业设置第三章水电工程建设第四章水电经营管理第五章水电发展基金第六章水电设施保护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加速民族自治地方水电建设,促进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境内的地方水电站、地方电网及供、用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自治县的水电资源属国家所有。第四条自治县鼓励、支持县内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入股、独资或者股份合作等形式在自治县境内兴办水电企业或者兴建水电设施,允许投资者按照投资份额享有所有权和获得收益。自治县水电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坚持国家扶持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兴办乡、村小水电,逐步建立稳定的乡村电网,促进电气化事业的发展。第五条自治县水电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水电事业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水电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水电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电设施的义务。第七条对在水电技术研究、工程建设、水电设施保护和管理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水电企业设置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以国有水电企业为主体,组建多种形式、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水电企业集团,实行建设、发电、管理一体化。第九条有条件的乡(镇),可以组建乡(镇)统一管理发电、供电、用电的水电责任有限公司。不具备组建水电责任有限公司的乡(镇),可以由水电企业集团设立电力经营机构。鼓励乡(镇)水电经济实体自愿加入自治县水电企业集团。第十条村集体、个体或者县外投资者兴办的水电企业,可以加入自治县水电企业集团,也可以同其联营。第三章水电工程建设第十一条自治县水电发展规划,由自治县水电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审查批准后实施。编制水电发展规划应当遵循地方电网与国家电网相协调,电源与电网同步发展,并兼顾防洪、供水、灌溉、保护生态环境和发展水产、水运、旅游事业等综合效益的原则。经批准的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二条自治县水电工程建设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第十三条兴建水电工程,必须按立项审批程序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进行。新建并入自治县电网运行的电站,立项前应当报经县水电行政部门批准,并与县电网管理机构签订并网协议。第十四条凡在自治县境内承担水电工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工程咨询的单位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和技术水平相适应的由国家统一印制、国家和省两级管理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第十五条自治县兴建水库或者水库增容时,下游受益者应当分摊部分投资,分摊比例由自治县水电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根据受益大小协商确定,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自治县水电建设用地,应当遵循节约土地,合理用地原则,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水电建设工程涉及山林及地上附着物时,使用人和所有权人应当服从水电工程需要;水电工程建设业主应当和使用人、所有权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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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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