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海卫发字〔2012〕49号关于印发《海淀区孕产妇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项目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北京市孕产妇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项目补助政策的通知》(京卫妇精字〔2011〕41号),进一步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结合海淀区实际情况,制定《海淀区孕产妇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项目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海淀区孕产妇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项目补助工作实施方案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主题词:卫生孕产妇补助实施方案通知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办公室2012年5月8日印发海淀区孕产妇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项目补助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率,有效控制孕产妇、婴儿死亡,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北京市孕产妇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项目补助政策的通知》(京卫妇精字〔2011〕41号)的精神,结合海淀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建立健全海淀区孕产妇系统管理的服务体系,保障海淀区孕产妇享有规范、安全的孕产期保健及产后访视服务,进一步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率,降低孕产妇、婴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健康。(二)具体目标1、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5%2、孕产妇产后访视率达到95%3、孕妇产前医学检查率达到99%4、逐步提高早孕建册率二、工作职责(一)区卫生局。负责制定海淀区孕产妇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项目补助工作实施方案;将补助经费纳入年度卫生财政经费预算;组织、协调、管理医疗机构落实孕产妇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项目补助工作;对补助经费的发放进行监督管理。(二)区财政局。负责孕产妇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补助资金的拨付、监督和管理,保证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管理、宣传、培训、质控等工作开展。(三)区妇幼保健院。负责海淀区孕产妇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项目补助工作的日常管理;做好项目的质量管理、考核质控、业务培训、信息汇总、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四):按项目要求提供规范的产前检查服务,在《北京市母子健康档案》规范填写孕妇产前检查记录和产时分娩情况,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负责项目宣传、建档及产后访视、补助对象审核及经费发放、信息登记、汇总、上报;制定相应的审核及发放补助流程,做好补助相关材料的存档备查工作。三、工作方案(一)补助对象2012年1月1日(以末次月经时间为准)以后怀孕,在海淀区孕产妇建档和产后访视机构(见附件1)免费建立《北京市母子健康档案》,并在北京市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海淀区常住孕产妇,可享受在规定孕周和补助项目范围内的5次产前检查及2次产后访视项目的补助政策。已参加生育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孕产妇按原渠道报销,不重复享受该政策。(二)补助标准凡符合条件的每名孕产妇补助金额不超过695元,低于695元据实核定。(三)实施流程1、孕妇持医院出具的妊娠化验结果、夫妻双方户口本(外省市者持《暂住证》或《居住证》)等证件,及时到海淀区孕产妇建档和产后访视机构免费建立《北京市母子健康档案》。(建档要求按关于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免费建立《北京市母子健康档案》工作的通知”(海卫发字〔2011〕161号)执行)2、孕妇持《北京市母子健康档案》在规定的孕周内按时到北京市产前检查机构进行指定补助项目(见附件2)的5次产前检查;在北京市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分娩后到北京市产后访视机构进行2次产后访视。补助对象如有高危因素,需酌情增加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服务次数而增加的费用自理。3、孕产妇提前垫付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费用,凡符合补助条件的产妇,自分娩之日起60天内,持5次产前检查和2次产后访视的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原件、出院(诊断)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暂住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北京市母子健康档案》到户籍地或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领补助,逾期60天视为自动放弃。4、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本辖区内其他孕产妇建档和产后访视机构免费建档且符合补助条件的孕产妇进行补助经费的发放工作。(四)经费管理1、经费申报。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将补助发放汇总表(北京户籍及外嫁京、非京户籍,见附件3)登记、留档,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补助发放汇总季报表(附件4)报海淀区妇幼保健院,海淀区妇幼保健院汇总后于15日前报区卫生局。2、经费拔付。区卫生局审核后,每季度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下拨上一季度的孕产妇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补助经费。3、经费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保证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专项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孕产妇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补助,任何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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