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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公布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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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公布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41号省人事厅,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根据近年来中央和省清费减负的各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我们对全省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保留的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重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事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本通知规定为准。二、需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收费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6〕200号)规定执行。三、职业技能鉴定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涉及多个部门的共有收费项目,不再列入各部门公布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仍按原批准文件执行。四、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五、未经省级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同意,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将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也不得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其他形式变相继续收取,对违反规定的,将根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六、各地财政、价格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及时通知人事系统各有关执收单位到各级财政、价格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证、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等有关事项。附件: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序号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文件说明1证书工本费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工本费5元/本浙价费〔2002〕229号  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工本费5元/本浙价费〔2002〕229号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7元/本发改价格〔2004〕1108号 2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费初始登记(备案)费300元/件,变更登记费150元/件。上述收费包括申请登记、表格、资料登记证书、撤消登记公告和年度注册(年检)等费用计价格〔2000〕433号登记公告费用按实际支出由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负担3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收费个人委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15元/月,民办、外资、乡镇企业委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20元/月,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5元/月价费字〔1992〕253号 4考试收费(1)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40元/科浙价费〔2004〕253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2)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40元/科(3)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60元/科(4)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40元/科(5)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40元/科(6)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40元/科(7)执业药师(中药师)资格考试45元/科(8)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45元/科(9)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笔试)45元/科(10)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口试)40元/科(11)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职业资格考试45元/科(12)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二级笔译)560元/人浙价费〔2004〕228号、发改价格〔2004〕1086号,发改价格〔2006〕2308号 (13)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二级口译)78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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