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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珠江口船舶碰撞污染事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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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马籍“现代促进”轮与德国“MSC伊伦娜”轮在珠江口附近海域发生碰撞,“MSC伊伦娜”轮因燃油舱破损导致450吨重油泄漏漂向大海,在海上形成一条长9海里的油带,成为中国船舶碰撞最大的一次溢油事故,此次事故严重污染了附近海域,渔业资源严重受损。2005年7月9日,“现代促进”轮船东在广州海事法院就上述碰撞事故可能引起的赔偿责任,设立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广东海事局、“MSC伊伦娜”轮船载货物投保公司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海南临高和兴水产发展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以及林绍恩等96个渔民(以下简称“96位海南索赔方”)认为此次事故对自已造成了巨大损失,他们先后在广州海事法院对“现代促进”轮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了债权登记,并将“MSC伊伦娜”轮与“现代促进”轮船东、船舶管理人、保赔协会告上法院。,广东省海洋渔业局要求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人民币6000万元及利息,上海美亚公司要求赔偿装载在“MSC伊伦娜”轮上的货物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58万余元,96位海南索赔方要求赔偿海南省水域海洋生态和海洋保护区、海洋水产资源污染损害、海面及海岸清污费用、渔业资源损失、养殖水产品损失、渔具渔网损失等83038700元。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将上述案件合并审理。2006年8月11日上午,经广州海事法院主持,以被告向三方原告支付850万美元达成调解。其中,广东海事局获偿金额413万多美元,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获偿金额350万美元,其余85万美元为广东海事局和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应支付给海南索赔方的补偿款项,上海美亚公司获偿金额18000美元。至此,“12·7珠江口船舶碰撞污染事故”系列案全部审结。案件分析《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71条规定:“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对在公海上因发生海难事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重大污染损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胁的船舶、海上设施,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与实际的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害相称的必要措施。”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73-89条规定,因违法履行义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行政责任是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同时,第90条规定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即“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海洋环境保护法》已经明确区分了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很明显,清污费用包含于赔偿责任中,属民事责任范畴。行政主管机关可以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但不能责令责任人支付清污费用,海事部门只能对强制清污费用提起民事索赔。交通部海事局集中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海上清理,如此的投入,却让广东省海事局感到了压力。2006年12月12日交通部应急指挥小组与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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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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