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汉路253号特色街区打造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茶店子街道办事处承包人: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第一章合同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茶店子街道办事处承包人(全称):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工程概况工程名称:蜀汉路253号特色街区打造工程工程地点: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53号工程内容:设计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所示的全部内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泉:政府投资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设计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所示的全部内容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1年10月日(具体开工时间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包人批准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2011年12月日(合同工程总日历天数:70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合格标准,五、合同价款本合同暂按中标价签订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壹佰肆拾陆万捌仟叁佰伍拾壹元(人民币),(小写):1468351元正(人民币)。(工程竣工后,最终结算以审计为准)。六、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l)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己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后,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本协议书一式捌份,正本两份,副本陆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肆份。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第二章通用条款一、、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开工日期:。,、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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