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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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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环罚〔2018〕162号当事人:广州富亨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周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668111608T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855号121、122、123、125、126、127房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18年6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废旧机油、含油滤芯等危险废物,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执法照片等证据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18年9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环罚告〔2018〕51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18年9月14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目前本公司所产生的废旧机油,含油滤芯等危废已按照规定设置了危废标识。所有的场地已经整改,一直勤恳服务客户,均得到了客户的好评,方便了周边住户。望贵局重新核实整改情况。”经审查,我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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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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